政府融资平台2022年最新融资方式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地方政府的融资活动长期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政府融资平台处于自发寻求融资渠道和变相发债的状态,成为地方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在缺少直接融资手段的情况下,政府融资平台往往会过度依赖对外借款,或对外隐性担保借款等间接融资方式。实际上,目前中国许多地方直接融资市场潜力很大,地方政府融资结构之所以失调是由于缺少直接融资手段,国家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为满足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部分地方政府不得不变相发债,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加大了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同时也给地方经济的正常运行留下了隐患。
首先,中国地方政府“多头举债、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一直存在,不仅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债务主体,很多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都可以借债。而且这些部门、事业单位和公司的负债通常自行管理,基本游离于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管理之外。其次,举债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部门或单位举债没有由综合性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没有经过人大的审查批准。最后,举债的“责、权、利”未结合,“借、用、还”不统一,有些部门或单位借债和用款很积极,但对负债成本和债务偿还责任却很少考虑。
我国绝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投资负担过重为地方政府带来了空前的融资压力,迫使地方融资平台较少考虑成本与风险因素,而政府融资平台以融资规模最大化来衡量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使得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缺乏自我约束,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融资平台缺乏整体负债规模约束。地方政府成立地方融资平台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筹措资金,至于资本与负债之间的比例是否失调、负债风险是否超出了地方融资平台的承受能力,往往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二是地方融资平台缺乏投资方向约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些领域需要政府投资,而有些领域可以由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在当前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往往大包大揽,参与了原本可以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领域,造成资金分流,该政府融资平台投资的领域却往往缺乏资金,或者造成负债规模过于庞大。三是地方融资平台缺乏承担风险的职责。由于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实际上是一家,因而地方融资平台无法独立对融资风险负责。在具体的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成为主要的决策者,项目经济合理性被较少考虑,这往往容易出现过于超前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重复建设投资。地方融资平台不仅缺乏内部约束,也缺乏外部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外部性,涉及金融部门作为债权人与老百姓作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的监督与约束。但在现阶段,政府融资平台来自外部的强力约束严重缺位。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尚未真正纳入公共预算的人大监管体系,在政府投资预算编制未细化的情况下,人大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前期准备是否充分、预算安排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和债务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问题,较难提出实质性意见,较难发挥其对政府投资预算的审批与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