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负债率怎么样去计算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26条的规定,财政负债是“一级财政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财政负债率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从定义理解,只要是财政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就是财政负债。根据张海星(2007)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矩阵(见表8-3),地方政府债务既包括显性负债和直接负债,还应包括或有负债和隐性负债。然而,中国目前的政府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财政负债率只能核算当期实际收到现金的直接显性负债,而并未核算当期已经发生而尚未用现金偿付的直接隐性负债,以及可能引起财政支出增加的或有负债,从而造成财政负债核算范围过窄,使得大量政府或有负债游离于地方政府会计核算之外,地方政府财政无法确定其应承担的债务偿付责任。
现行的政府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通过“借入款”科目反映截至某一时点政府财政实际拥有的因政府借款和政府债券引起的债务本金数额,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通过“债务利息支出”科目反映当期归还的到期债务利息数额。政府会计报告只能揭示和披露直接显性负债信息,而对于直接隐性负债风险和或有负债风险的状况就无法作出客观评价。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地方政府会计披露的财政负债规模远远低于实际存在的负债规模。
.地方政府债务实际状况不清晰一方面,各地没有对地方政府举债实行归口管理。负债主体多样且较复杂,有的债务,财政负债率如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等,已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但还有很多负债,尤其是有关部门及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融资等,并未实行统一管理,相关管理只能分散在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性机构。这些未实行统一管理的负债,其有关情况大多只有举债人自己清楚,其他部门难以掌握,即便近年来财政部门开始进行统计,也只是事后管理。因此,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情况无法得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债务统计口径尚不统一。分税制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尚未引起关注。近年来,有关方面对地方政府负债问题日益重视,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其界定并不统一。2002年起,按照财政部布置,各级财政部门着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统计。然而,由于管理不尽相同以及理解可能有差别,各地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含义实际并非完全一样,有的统计范围较宽,有的较窄。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实际规模难以准确统计,真实状况并不清楚。再加上各地政府一般不公开债务统计情况,外界对地方政府债务整体情况更是无法清晰了解。正因为如此,关于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常见的是一些专家学者的局部调查数据或大致估算数据,权威、完整的统计数据较为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