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举债2022年新规定
在地方政府举债控制模式上,由于各国宪法、法律和财政制度要求不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控制力度差异较大,因此,政府举债各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债控制的模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市场约束、共同管理、制度约束和行政控制四种模式。
(1)市场约束模式,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做具体规定,由地方政府基于市场秩序自我约束举借债务。目前,加拿大和芬兰等采用此模式。在加拿大,政府举债省级政府举债不受任何宪法或联邦政府的限制,是否借款和借款额度直接受制于金融市场。由于需要一个或多个国际投资机构评定可授信债务额度,实际上各省不得不服从市场秩序。值得注意的是,与省政府不同,省以下地方政府必须按省政府要求进行经常性预算平衡。但各省均通过政府中介机构或以配套拨款方式帮助省以下地方政府举债。涉及长期借款的政府资本性支出必须获得省政府批准。(2)共同管理模式,指地方政府通过参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关指标的制定,与中央政府就各级政府的总赤字目标以及收支项目的增减情况达成协议。目前,澳大利亚、政府举债比利时和丹麦等国家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在澳大利亚,1927年正式成立了代表所有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专门借款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联邦政府和每个州政府需向借款委员会陈述下一年度的净融资需求,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借款委员会通过成员间的协商,决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下一年度的融资额度。(3)制度约束模式,指主要通过法律条款及财经法规对地方政府借款实行管理和控制。目前,南非和巴西等国采用这种模式。在南非,地方政府的主体为市级政府,市级政府财政和债务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2003年7月通过的《市级财政管理法案》。该法案对市级政府举债的条件、内容、程序、信息报露、风险防范、纠错和惩罚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巴西在经历了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之后,于2000年5月颁布了《财政责任法》及其配套法案,政府举债建立了三级政府在财政及债务预算、执行和报告制度上的一般框架,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了操作性极强的制度层面的量化指标约束。(4)行政控制模式,即中央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范围涉及债务规模、单笔借款和中央转贷地方等,既包括事前审批,也包括事后监控。这种管理模式在日本和法国等单一制国家较为常见。在日本,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不能举债。政府举债每年由中央政府制订地方政府贷款计划,内容包括地方债发行总额、用途、发行方式及每种发行方式的债务额度,并政府举债与“地方政府财政计划”同时拟订。在法国,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和财政运行情况,主要是通过审计法院、经济和财政部以及该部派驻各省、市镇的财政监督机构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