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市场2022年最新情况概况
波兰1998年出台的《公共财政法》对地方政府举债规模从需求方面加以了限制:① 波兰市场限制地方政府总规模。波兰规定负债率(债务总额和担保债务之和/GDP)波兰市场超过50%时,地方政府将不允许新增债务。波兰还对政府担保债务数额设定上限,规定担保债务率(担保债务/GDP)在1.0%~3.7%之间(各个年度的上限值不相同)。② 波兰市场限制地方政府举借外币债务。波兰规定:债务发生时,必须以波兰货币表明债务总额的价值;只有由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或由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优惠利率投资,才允许举借外币债务。③ 限制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情况。偿债率(年偿债额和债务担保额/当年税收收入)不得超过15%,逾期债务率(未偿债务累积额/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要小于60%。波兰《债券法》还对市政债券发行做了相关规定,如所有发行者有责任以其所拥有的资产来偿付债务,地方政府需呈交发债前一年度的预算,并附上地区会计局关于该地方政府信用的意见,而公司债券发行者则必须呈交独立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波兰银行贷款风险由《银行法》第128款与《银行监管条例》予以规范管理。《银行法》第128款规定,银行波兰市场自有资金至少等于其风险加权化资产与表外负债之和的8%。波兰将举债者分成三个级别,银行根据其信用级别及风险程度决定贷款额度。一级举债者包括财政部、中央银行、银行担保基金、出口信用公司、华沙证券交易所、欧盟中央银行和股票交易所,其债务风险系数为零。二级举债者包括波兰地方政府、欧洲联盟国家的地方政府和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欧洲发展银行等),波兰市场其风险系数为20%;但如果其债务由一级机构担保,或用一级机构的证券作抵押,则风险系数也为零。三级举债者包括其他所有的经济实体,属于三级经济实体的,如果以不动产留置权作抵押,波兰市场其债务的基本风险系数为50%;如果没有以留置权作抵押,则风险系数为100%;如果三级实体债务由一级或二级机构担保,或用一级或二级机构的证券作抵押,那么其风险系数为零或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