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债监管2022年最新政策
对发行主体的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城投债监管事前监管主要集中于发行主体在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方面是否合乎发行要求。
另外,应取消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事后监管则主要通过规范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及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来揭示发行主体运行中的风险,城投债监管使投资者能较好地把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主体的风险状况,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同时,建议引入股票市场的回访制度,城投债监管规定主承销商在债券存续期内定期对发行主体进行回访,公布回访报告,城投债监管对发行主体的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作出说明。
此外,由于目前中国城投公司众多,且质量参差不齐,因此,笔者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城投债市场发展,城投债监管除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不同性质的城投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外,还应当按照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级别对城投公司进行区分,实行分类管理。第一,应不同地区进行分类对待。虽然整体上看中国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剧增,但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存在同等的风险。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增长能力很强,城投公司负债水平相对较低,债务风险较小;另外,城投债监管还有一些地方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商业环境,带动了项目周边土地增值,增强了地方政府收入。第二,应区分不同行政级别的城投公司。对于省级和市级等财务实力较强的城投公司,城投债监管应鼓励其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而对于县级和区级等财务实力相对较弱的融资平台,由于2009年已有大量的新增贷款流入,因此,该类融资平台目前风险相对较大,应当严格限制其在债券市场上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