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资产2022年最新管理办法
我国城投公司普遍存在经营性资产不足和无形资产比重过大的问题。城投公司资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因此,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让城投公司能够多筹集资金,将大量的市政道路、桥梁和公园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城投公司。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城投公司的融资能力,但由于这类资产往往难以产生收入和经营性现金流,且资产变现能力较差,难以对债务形成较好的保障,城投公司偿债资金仍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对此,城投公司资产“国发〔2010〕19号文”明确规定:今后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需要注入足额的资本金,学校、医院和公园等公益性资产[插图]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城投公司。由于公益性资产无法注入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资产规模将受到较大的限制,从而影响其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
“国发〔2010〕19号文”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降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降低地方财政风险,城投公司资产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一,有利于解决地方融资平台无度举债的问题。一方面,不允许地方政府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城投公司,城投公司资产规模将受到较大的限制,融资能力将下降;另一方面,不允许地方财政担保融资,也将降低城投公司的融资能力。第二,根据“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有利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植政府投资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城投公司资产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第三,高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将进行重组并提高贷款质量。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和银行将在2010年下半年密切合作:(1)分类和确认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2)每笔贷款与一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相匹配;(3)各银行可能与地方政府协商通过抵押品或资产注入来提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质量;(4)在与地方政府协商以及银监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了贷款分类和拨备之后,预计各银行将在第四季度完成贷款分类和拨备工作。“国发〔2010〕19号文”虽然有利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无度扩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首先,由于“国发〔2010〕19号文”的调控力度过大,地方融资平台将出现资金“断流”,继而波及在建工程的后续投资。自2008年下半年起,在投资刺激政策的推动下,大量新项目已经启动,如果现在撤出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支持,将产生一批“烂尾工程”,并引发不良贷款的激增。其次,将阻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进而对中国经济甚至全球经济产生影响。目前中国城市化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然而,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为更多、更高的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在现阶段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的情况下,“国发〔2010〕19号文”的出台将切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来源,大大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从长远来看,将减缓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