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2022年最新发债条件
城投公司从事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建设的职能使得其盈利能力难以与普通企业相比,因此,若以普通企业债券的发行标准来要求城投公司,发债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城投债市场的发展。笔者建议出台《城投债暂行管理条例》或者由审批部门直接放松审批条件,发债条件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城投债发行标准:首先,发债条件取消“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其次,放松对发债额度的限制,发债条件建议通过立法取消城投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限制。再次,取消“债券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规定,这一规定不利于城投债的合理定价和发行流通。从实践情况来看,为绕开政策的限制,部分城投债都被迫延长存续期限或加入含权设置,这种发债条件现象表现出了对利率市场化的强烈要求。最后,发债条件建议相关监管机构放松对城投债信用等级的限制,在城投债上市方面,允许城投债不必适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类管理条件;回购方面,允许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在A(含)级以上即可。
多年来,中国城投债在国家发改委的监管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2008年1月2日之前,中国城投债都是采取“先核定规模,后发债条件核准发行”的程序操作,操作流程的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投债市场的发展。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发债条件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将原来的“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发债条件大大简化了城投债的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从市场发行情况来看,2006年以来中国城投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发行规模和发行期数都大幅提升,尤其是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发债条件发行规模分别达到1 532亿元和635亿元。
在监管部门方面,鉴于国家发改委过去多年为城投债市场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发债条件以及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的角色将长期存在,城投债的核准、发行和监管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对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政府项目回购或政府补贴的,且占收入比重超过70%的城投公司发行债券(称为“责任债券”),建议考虑增报财政部会签关于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相关信息;如果是项目收益债券(偿债资金来源于相关项目的收益,项目是否盈利以及盈利水平决定了投资者在债券到期时能否取得足额的本金和利息),就无须增报财政部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