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投债2022年风险
从根本上来看,中国地方政府之所以发行城投债进行融资主要是在中国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中国城投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分配出现了事实上的事权重心下移而财权重心上移,中国城投债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严重不对等,同时,中国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中国城投债中国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中国城投债从而导致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唯有寻求外部融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1号)却明文规定中国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城投公司发行城投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便成为常态。
从评级框架来看,与一般企业(公司)债券评级一样,在对城投债进行评级时需要综合考虑城投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状况以及增信方式的增信效果。城投债的评级与一般企业(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城投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城投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其设立背景及业务运作特点都与一般企业不同,因此,在对城投公司进行主体信用评级时,除考察其自身经营状况及财务实力外,还需要重点考察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地方政府对其支持力度。中国城投公司主营业务能力普遍较弱,现金流稳定性较差,城投公司自身对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差,若城投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券,信用风险较大,融资成本过高。因此,增信成为中国城投债顺利发行的基础,是城投债评级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券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中国城投债叫停银行担保之后,城投债增信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大多数城投债都是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及企业担保的方式进行增信,虽然这些增信方式都取得了一定的增信效果,但与之前的银行担保相比,增信效果明显下降。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和企业担保的增信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实质上相当于地方政府隐性担保,通过该增信方式增信后,城投债信用风险依然集中于地方政府内部,难以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第三方担保虽然将风险分摊给了第三者,但由于担保方往往为当地国有企业以及城投公司,并且还存在较多的互保现象,中国城投债实质上未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鉴于此,笔者建议在中国推行债券保险制度,由实力强大的专门服务于债券市场的债券保险公司来对城投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