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的A股
、基金、债券 债券回购除外 的交易。B股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
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
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四条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 份 ,债券每
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最低限额。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代码;
二 证券商席位号;
三 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四 合同序号;
五 交易价格;
六 交易数量。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
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第七条每笔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本所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
申报。如大宗交易申报无效,交易系统不予以确认。
第八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对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
发送给相关的证券商。
第九条本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
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
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一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纳入本所实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二条本所指定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对大宗交易的申报、成交确认、信
息披露等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的A股
、基金、债券 债券回购除外 的交易。B股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
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
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四条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 份 ,债券每
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最低限额。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代码;
二 证券商席位号;
三 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四 合同序号;
五 交易价格;
六 交易数量。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
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第七条每笔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本所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
申报。如大宗交易申报无效,交易系统不予以确认。
第八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对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
发送给相关的证券商。
第九条本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
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
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一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纳入本所实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二条本所指定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对大宗交易的申报、成交确认、信
息披露等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