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证券帐户开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内上市外资股(
以下简称"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推动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下列
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四)本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境外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商业
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
印件。
第四条 投资者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
营业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
冻结证明;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
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第六条 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
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境外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
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
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B股证券帐户资料有下列之一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B股证券帐
户资料变更手续:
(一)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件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号;
(三)住所。
第九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证券帐户及其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改证明(须注明新旧身份证件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
码)。
第十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B股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权委托书;
(二)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本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本所委托
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帐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内上市外资股(
以下简称"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推动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下列
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四)本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境外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提供商业
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
印件。
第四条 投资者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
营业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
冻结证明;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帐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
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第六条 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
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境外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
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股证券帐户,应
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B股证券帐户资料有下列之一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办理B股证券帐
户资料变更手续:
(一)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件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号;
(三)住所。
第九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B股证券帐户及其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改证明(须注明新旧身份证件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
码)。
第十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B股证券帐户资料,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授权委托书;
(二)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三)变更证明文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本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本所委托
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帐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