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
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规定外,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交易业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营业日,为本所、上海市B种股票业务结算银行、纽
约的银行同时营业的工作日。
第二章 名册登记和开户
第四条 境内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委托证券商
代为办理:境外的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可通过境外证券
代理商代为办理。
第五条 办理名册登记和开立B种股票帐户时,如属个人投资者,须提供
有效的本人护照、身份证;如属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董
事会决议书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以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
护照、身份证等。
第六条 前条所称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必须为境外居民。境内个人投资
者和委托他人代理买卖B种股票,其代理人也必须为境外居民。
第三章 委托买卖
第七条 受理B种股票委托买卖业务的,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
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委托买卖B种股票,必须由授权证券交易执行办理。
第九条 委托人的境外委托买卖B种股票时,必须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办
理。
第十条 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须在成交日向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在
委托人履行交割手续后,将“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给委托人。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B种股票交易按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面值为
一个交易单位。
第十二条 证券商进行B种股票买卖申报,须在本所同意的一个交易席位进
行。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十三条 B种股票交易在成交后第四个营业日(即T+3)进行清算交割。
第十四条 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须交纳5万美元的清算交割
准备金。
第十五条 证券商办理B种股票清算交割及价款划,按清算银行的要求执
行。
第六章 过户
第十六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由本所统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买入B种股票的委托人,在未完成过户手续前,不得将其卖出。
第七章 费用
第十八条 B种股票上市、交易、清算、过户等所发生的费用以人民币计
价,用美元支付,其折算率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B种股票上市初费按发行面额的1‰交纳,起点金额为1500美元
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按发行面额的0.05‰交纳,起点金额为50美元
最高不额过200美元。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本所开立B种股票帐户,按下列标准交纳费用;
一、个人投资者20美元;
二、机构投资者100美元。
第二十一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在办理交割时,按成交金额0.6%
的比例向证券商交纳佣金,起点金额为20美元。
第二十二条 B种股票大宗交易佣金的交纳标准为:成交金额在50万元,
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按5‰交纳;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4‰交纳。
第二十三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委托人须在办理交割时,按成交面额
0.1%的比例交纳过户费,起点为1美元。
第二十四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委托人须在办理交割时,依照税务机
关的规定,按成交金额0.3%的比例交纳印花税。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投资者,如因抵押需要开付“B种股票库存证明”
须按库存证明所开列面额0.02%的比例向本所交纳手续费,起点为5美元。
第二十六条 证券商受托买卖B种股票成交后,须向本所交纳成交金额
0.3‰的经手费,起点为5美元。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B种股票交易中的争议与纠纷,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除比照有关规定执行外,本所将修订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所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