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 证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附件: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
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禁入是指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
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
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
人;
(三) 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
(五)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
部门负责人;
(六)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事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
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
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
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公司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证券或获准证券上市交易
的;
(二) 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三)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公司、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 利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五)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六) 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
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
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市公司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任何事项的审批申请;情
节严重的,可责令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股票交易。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
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
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在证券发行活动中,组织或参与策划、编制含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内
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文件或信息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者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
(三)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 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挪用客户资金、 擅自将客户证券出
售、质押以及有其他严重欺诈客户行为的;
(五) 抗拒、阻挠或严重干扰证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 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
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
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从事任
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
证券业务。
第八条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出具的专业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 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 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自中国证
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
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
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三)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 挪用所管理或托管的基金资产的;
(五) 违反基金章程、信托契约等规定进行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 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
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从
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
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
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
户提供投资咨询,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价格的;
(三) 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 个人累计3 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的;
(五) 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证券
投资咨询人员,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