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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管模式

  美国监管模式,美国监管机构。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从集中的角度来讲,美国监管职责主要落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身上,SEC是根据《证券交易行》而设立的、其有美国监管一定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广义政府机构,其经费由国会直接划拨,它的日常工作不受总统干预.只需要每年向国会做年度工作汇报.这就保证了美国监管其工作的独立性。SEC由五名委员组成,任期五年,不允许美国监管其中三人同属一个政党,其雇员多为律师。SEC负贵对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进行美国监管管理,检查与审核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监督信托条款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的执行情况。总之,SEC的主要美国监管职责就是对股票市场和市场中的各种组织、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以美国监管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美国监管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其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美国监管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美国监管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美国监管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美国监管模式,美国监管机构更新时间:2020-06-20 15: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