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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税率货物怎么记

低税率货物怎么记?低税率货物的类型这种由投资关系而引起的在企业与股东两个环节的双重税负称为经济性双重征税,低税率货物以区别于由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引起的法律性双重征税。低税率货物各国为鼓励企业投资,一般都采取措施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特别是企业间投资关系可能导致的多重税负。

我国从90年代中期开始也对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豁免所得税。因此,投资企业可以不将这部分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继续确认了该政策,低税率货物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该股权投资所得必须是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资本的所得,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炒股所得”。 实践中,由于我国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优惠措施,低税率货物低税率货物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不统一。如果股权投资收入一律不计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势必导致高税率地区的企业的部分收入适用低税率的结果。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