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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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名词解释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费用的时间确认。它要求按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费用。权责发生的标准是以本期收入或者经济利益的取得来衡量的。不论现金的流出是否实际发生,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为取得本期收入而耗费的资源或者承担的责任,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必须作为当期费用加以确认或者预提。相反,本期支付的但应由以后各期收入负担的费用,应予递延,按一定的标准分摊计入以后各期。权责发生制是从费用发生与现金流动的关系来确认费用的。

 

实践中,费用的发生时间与现金的流出时间之间存在三种情形:(1)费用的发生与现金的流出基本同步,如工资费用的情形。工资费用发生的时间,权责发生制原则通常也就是实际支付本期工人工资的时间。(2)现金流出先于费用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本期流出的现金是为以后各期的经营活动或者本期及以后各期的经营活动服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该项现金支出就不能确认为本期的费用,或者不能全部确认为本期的费用,而应当作为待摊费用或者递延费用,由受益的各个月份或者各个年度分摊。某证券公司在1998年末预付了下年度的财产保险费、权责发生制原则报纸订阅费,在证券交易所预缴下一年度交易所席位费。这些项目的现金支出都发生在1998年末,但是受益期是1999年度的1—12月,因此该证券公司不能在1998年度确认上述费用,而是记录为“待摊费用”,在1999年的各个月份进行摊销,确认为公司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