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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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

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2月印发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遵循巴塞尔协议关于“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基本分类的基础上,对两类资本项目的计算口径进行了适当调整。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并行使对银行的监管职责,银行资本充足率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继承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的界定方式。按照我国现行金融监管规章,“核心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项目。银行资本充足率在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中,核心资本指:(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即母银行下属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其他出资人享有的股权。

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2)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3)优先股。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银行资本充足率需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公司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均未明确可发行优先股。(4)可转换债券。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银行资本充足率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第二,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5)长期次级债务。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