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指的是什么
盈余公积金指的是什么?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了说明这一点,让盈余公积金我们来假设一个案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有股本10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为500万元,任意盈余公积金300万元。同时,因2007年度发生亏损700万元,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未分配利润”数据为-700万元。
2008年度A公司实现利润600万元。站在2008年度的立场来看,A公司的情形似乎正属于《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所描述的情形,盈余公积金即“公司的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提取2008年度的法定公积金前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如此一来,盈余公积金A公司2008年度将没有利润可供股东分配。然而,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在5年内可以税前弥补,因此,A公司根本不会等到计提公积金时才“弥补亏损”,盈余公积金而是早在确定2008年度的纳税义务时就用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了,否则A公司不是还得为2008年实现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考虑税法的规定,《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