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核算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核算业务,金融机构往来核算要求(1)商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的资金划拨、金融机构汇划款项及相互之间办理货币结算、代收或代付款项的清算,其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通过同业往来核算,采取相互转汇的方法办理。商业银行跨系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和商业银行系统内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汇款和资金划拨,一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2)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不能透支,计划内借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额度。
(3)商业银行之间资金横向融通、相互拆借资金,应通过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核算,金融机构不能互相直接拆借资金,更不得支取现金。(4)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