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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纪律有哪些

银行结算纪律有哪些?根据银行结算账户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银行结算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银行结算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银行结算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银行结算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结算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的面值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