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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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联营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合营企业和子公司投资的处理方法进行了选择并作出明确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实务中对于该种选择一直存在争议,企业会计准则即相较于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因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更深一些,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反而采用成本法,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核算理念不尽一致,也无法类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如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制度,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企业会计准则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方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投资方在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制度或利润后,应当考虑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理论上来讲,如果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方在取得投资以后,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在其获取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超过部分是对被投资单位在投资方取得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的分配,该企业会计准则部分利润原则上应当已经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取得成本中,因而可能涉及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考虑减值的问题,但这只是判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减值的一个因素而已。在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一般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