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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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会计处理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联营企业会计处理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联营企业原因是该损失原则上不因是否发生资产的内部转移而发生变化,即使有关资产未发生实际交易,有证据表明其可收回金额等低于账面价值的,联营企业无论资产持有方是哪个企业,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即相关损失与转让交易无关。第二,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业务的,联营企业投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出业务,联营企业并能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会计处理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联营企业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