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存款主要管理原则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财政存款包括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和统一收付。
财政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财政存款都要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并根据各项业务的进度拨付资金,以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要。实行集中资金,统一调度,一方面有利于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明确职责,财政存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2.严格控制存款开户各级政府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都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3.执行预算,计划支拨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经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财政存款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款。尤其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财政总预算“以拨列支”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和用款计划,财政存款以加强源头控制。4.转账结算,不提现金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各种支拨凭证,都只能用以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财政部门是资金分配部门,不是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采用转账结算,符合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国库存款的安全。5.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财政总预算会计只能在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余额内办理支付。不得透支是金融管理的常规,也是管理财政资金的原则。不得透支,财政存款能够使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季节间的资金调度工作,确保财政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