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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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1)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2)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3)充足H类公司,偿付能力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对干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1)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2)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3)限制商业性广告;(4)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5)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6)限制资金运用渠道;(7)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8)接管;(9)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1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