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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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及其特点

国际投资法及其特点,国际投资投资担保制度关于投资保护主义,国际投资法国际国内尚没有统- -的概念界定。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索旺(Karl P. Sauvant) 是较早地研究投资保护主义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视为投资保护主义:一种情况是针对外商投资(Inward FDI, IFDI), 投资东道国为了预防或阻止外商进入本国投资、逗留,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另一种情况是针对对外投资(Outward FDI, OFDI), 国际投资法投资母国为了让本国企业将国外资产和业务转移到本国或者是为了阻止某些类型的对外投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Sauvant, 2009)。

《2012 年世界投资报告》第一次对“投资保护主义”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广义上讲,国际投资法投资保护主义.措施包括两部分内容: (1)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明确或“事实上”的歧视(例如给予其与国内投资者不同的待遇),国际投资法故意组织或妨碍其在该国投资或停留; (2)要求国内公司将资产或业务转移到国内或阻止其新的对外投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法规的监管层面,国际投资法也存在于机构审批的行政流程当中,更形象地体现在对国外企业和政府的政治施压上。对比贸易保护主义的定义,结合现有的资料文献,本章做出如下定义:投资保护主义指的是东道国针对流人国内的内向型国际直接投资(IFDI) 和母国针对流向海外的外向型国际直接投资(OFDI)所采取的各种针对性极强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从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角度考虑,国际投资法中国企业在国外频繁遭遇到各种投资保护主义的侵害,因此研究IFDI保护主义对于中国来说有更大的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国际投资法IFDI 保护主义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法体现为东道国政府对现存外资进入法律、法规的执行弹性,因此是一种“隐性”的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