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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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

亚公司章程的规定比第6章介绍的壬公司还要霸道。亚公司章程是什么意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亚公司章程直接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用董事会完全取代股东会,将股东会的职权全部授予董事会行使了。介绍过,亚公司章程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不可授予董事会行使,壬公司因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授予董事会行使,这部分授权被法院判决无效了。

将职权放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意义不同。股东会如果按股权比例表决,荟公司持股49%,董某持股51%,亚公司章程两方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只相差2%。如果采用工商局版本的公司章程,董某一人可决定普通事项,但并不能决定需要2/3以上票数通过的重大事项。将股东会职权交由董事会行使后,董事会的表决与股权比例无关,只与董事席位有关。董某方占3/5的董事席位,公司章程又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经3/5以上票数通过,就是只要董某方的3位董事同意就可通过决议,而亚公司章程无论持股49%的荟公司所派董事是否同意都不会影响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