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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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

LLS最早提出了股权结构与法律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关系。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在法律对小股东保护比较好的国家,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分散;在中小股东法律对小股东保护比较差的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趋于集中。因此,在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好的英、美等国,上市公司股权趋于分散;在法律对股东保护相较于英美而言还不全面的德、日等国,上市公司股权趋于集中;而在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相对较差的东南亚等国,上市公司股权则更趋集中。

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如郎咸平、张维迎等也基本支持LLS的观点。本书的观点是:要中小股东把两者的关系搞清楚,到底是谁影响谁。不是因为股东权利保护状况决定股权结构的选择,也就是说,不能认为是对股东权利保护好导致了股权的分散,中小股东对股东权利保护差导致了股权的集中。只能说,中小股东利益股权集中有利于在股东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对股东提供更好的保护;而股权分散则更符合在股东权利保护较好的国家满足股东利益需求。中小股东这是当前学者们谈到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与股权结构关系时没有理清的一个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