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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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的基本概念及构成

《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可从以下五个方面阐述:一是与获得信息有关的知情权;二是在知情权之后向公司进行提案的权利;三是对涉及自己利益的有关提案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权益四是与公司收益和财产相关的收益权;五是当以上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有关利益主体进行诉讼的权利。

(1)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股份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以供查阅。股东权益对于上市公司,为确保股东行使知情权,应该根据法律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各种必要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就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条款。《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股东权益保证承担连带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股东权益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发布虚假信息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提案权。提案权是指公司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但股东的提案或建议要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决定的程序进行。在成熟的公司制度下,关于股东的提案权利都有相应的规定,包括提案股东的资格、提案内容的细节以及提案处理的程序等。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审核有关提案的关联性和程序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董事会有权决定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而当董事会审核后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讨论表决的,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公告之后,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提案做出决议。另外,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会议议程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公司组织机构有义务如实回答股东质询,除非该回答将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为法律所禁止。(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拥有股份的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及各种类型的临时会议,并在会议上就有关议案投票表决,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权包括两类: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体现为对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体现为对公司经理层的任免权。一般来说,股东的表决权大小,取决于其具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量之多少,也就是股份之多少。除非有法律、章程规定,不得对表决权施加任何相对限制或剥夺。4)收益权。收益权表现为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股息和其他收益。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利分配权,股东权益即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拥有的参与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二是新股认购优先权,当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且,当个别股东要转让股权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三是清算剩余分配权。当公司因故终止经营、清算破产之后,股东有权依法分配并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中的应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