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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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起源于英国,在英国信托业的基础上,美国信托业率先开展商事信托业务,逐渐转向金融信托业务,信托法使得信托业实现第二次飞跃性发展。可以说,信托法律法规汇总起于英国,大成于美国,经由美国,信托传向了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近代金融活动最早发端于19世纪90年代,英美德合资大东惠通公司、英资信托放款公司、美资中国信托公司、日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等信托机构最早在中国东北、信托法上海等地开展信托业务。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也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目前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业务空间、市场定位、法律规范问题一直没能有效解决,直接导致了信托在我国的五次整顿。

随着2001年《信托法》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才逐渐走上正轨,进入规范化发展。截至目前,信托法律法规汇总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除了刚才提到的,还包括:2007年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8年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业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9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1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可以看出,信托法法律法规汇总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业务的监管方面不断加强,也带来了信托业的蓬勃发展和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