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的原则包括
信托法的原则包括,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增设了受托人的义务。信托法主要是通过设置义务的途径来规范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是金融信托信用的核心,因此,对受托人的义务要求是金融信托信用法律规制的重点。为此,中外信托法均赋予受托人一定的义务,信托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执行信托的义务;二是忠实于受益人的义务;三是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四是存有信托账簿的义务;五是向受益人告知信托执行情况的义务;六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执行信托的义务;七是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信托制度八是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我国《信托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3条、第33条、第34条对以上义务进行了规定,这是保障受托人诚实信用的基本规定。
我国除了在《信托法》中规定了上述受托人的义务之外,信托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信托制度还增设了受托人对信托的保密义务。《信托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信托事务的处理常常会涉及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