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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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2022年私域经营

在金融机构私有化浪潮下,德国仍维持了庞大的公共银行部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除过度膨胀和国际化的州立银行陷入困境外,金融机构储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总体保持稳健。其中,储蓄银行作为一个整体,在过去50多年里从未出现过亏损,也未发生信用紧缩,金融机构成为德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器。这与传统观念形成了巨大反差。毕竟,外界的印象是,德国的储蓄银行与地方政府关联度很高,超过80%的储蓄银行的监事会主席均由政府行政长官担任(Markgraf and Véron,2018),面临政治化风险和政府官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储蓄银行非但不存在普遍性的经营失败,还成为银行体系的稳定器,其原因在于储蓄银行拥有避免政府干预的机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储蓄银行采用监事会成员和管理层成员相分离的双层次治理架构(Hallerberg and Markgraf,2018)。储蓄银行监事会中虽然有大量政府官员,且通常由政府行政长官担任监事会主席,但金融机构管理层中却无政府官员。这种分离既能保障储蓄银行履行公共使命,又不会对储蓄银行的专业运营产生影响。二是监事会成员中的政府官员以荣誉身份独立工作,并不需要向市政托管人或政府负责(DSGV,2018)。三是市政托管机制赋予了储蓄银行在法律和财务上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政府干预。此外,对区域经营原则的遵守,有助于减少监事会成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风险。德国的政策性银行则在法律规范下,坚持补充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采用转贷模式和实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业务隔离,与三支柱银行体系形成了互补合作的良性格局。

我国也存在庞大的国有银行部门。我们能从德国经验中学到什么?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和市场化改革,提高国有金融机构配置金融资源的效率,金融机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实践证明,唯有如此,国有金融机构才有自生能力,才会成为价值创造者,而不是历史上的公共注资和救助对象。其次,办好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须着力构建完备的法治基础。德国公共银行之所以能够较好地履职,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依法不干预公共银行的独立运营、董监事依法履职、公正选择信贷项目、少有关系贷款和贪污受贿。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既需要有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也需要自身依法合规经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把国家战略内嵌到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经营中。要通过立法确立政策性银行经营的中立性原则,形成政策性银行与非政策性银行互补合作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