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基本作用分析
金融机构较之一般侵权行为而言,金融机构的“交易型侵权行为”虽然在违法性要件上的标准大大降低,但这只是金融机构对一般侵权责任规则的有限改良。金融机构法院对“交易型侵权行为”的认定仍然没有跳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范畴。金融机构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着侵权一方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受害一方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也会起到加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此时如果让金融机构侵权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需要过错相抵制度加以修正。所谓过错相抵(过失相杀),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由此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法官在审理金融商品交易纠纷类案件时,即使已经认定金融机构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往往还要根据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过错大小来分配损失。
以日本全国证券问题研究会收集的1963年—2007年案例数据为例,法院在判决消费者一方胜诉的400例证券类案件中,金融机构高达327例案件的判决在认定金融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都适用了过错相抵原则,消费者因此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从10%到100%不等,可以说过错相抵原则在日本金融商品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变得常态化。
对于上述司法实践,日本学者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看法。肯定说认为,只要存在行为人“单方面的不注意”即为有过错,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并无不当,并且金融机构司法实践中过错相抵原则常态化事实也可以加以佐证。否定说则认为,既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或信息提供义务皆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消费者的过错就不应该再作为金融机构赔偿责任的考虑因素。[插图]我们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过错相抵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对等基础上承担自己责任,然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信息收集与理解能力等各方面差距悬殊。金融机构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交易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实现自主决定。
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从根本上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法律对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包括通过对已有认定规则的修正,简化民事责任的认定要件、加强金融机构的责任负担、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因此,需要对传统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修正,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倾斜保护来矫正交易双方失衡的地位关系,恢复金融消费者实现意思自治的能力。即,在金融消费纠纷中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在违法性要件上存在双重评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自己责任”的误读。不需要有主观过错这一认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