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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限制。(证券法)第15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根据规定,在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时,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三种措施:①责令改正,即责令公司股东向公司缴纳欠缴出资,或者责令其退回抽逃的出资。②贵令转让股权,即要求除去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者对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③限制股东权利,包括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表决权和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等权利。股东权利限制
 
    《证券法》允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股东采取上述极端措施.主要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作出的。从操作层面来看,很多法律问题觅待解决,例如如何认定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责令转让股权的法理依据何在,限制股东权利的范围和程度如何确定等。在上述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当慎用严法。股东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