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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合同分类

    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收人即保费收人,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触企业销售保险产品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取得的收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上市公司的主要收人项目。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触上市公司依靠其收取的保费建立有关贵任准备金,从而实现对被保险人的因保险事项所受投失的经济补偿。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羞本义务,只有在投保人按照约定的办法交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胜企业才需要承祖保险合同所订明的保险贵任。原保险合同,对此,《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贵任。.    保险费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触上市公司接受投保人投保.首先要根据适用的保费标准和投保人的保险金倾.计算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经双方同愈并签订保险合同后.如果保险费收人确认的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公司应该确认保险费收入。
    原保险合同。以财产保险为例,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即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贵任,而且实际中财产保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通常短于一年.保费金倾可以确定,收取保费的可能性也通常大于不能收取保费的可能性.因此.实际工作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于签单时确认保费收人。但是财产保险合同也存在签单日与承担保险贵任日不一致的情况,如货物运抽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是一个日期,承担保险责任又是另一个日期,在此悄况下,签单时收取的保费应作为预收欲处理,待承担保险贵任时再转作保费收人。还需注愈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存在不可预见的损失风险,如国家政治、政策风险.白然巨灾风险.因此有时存在收取保费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取保费的可能性的情况.此时保险企业不能确认保费收人.而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比如,某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上市公司为某宾馆建设承保.其建设期间为两年,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费,收欣期也是两年。第一年如期收到保费.按规定可以确认保费收人;第二年,该公司获悉国家将下令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该宾馆列人停建范围的可能性很大,在此情况下,该金融企业在收到保费前不应确认保费收人。原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