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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具体而言:(1)初始确认时,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计人初始入账金额;(2)资产负债表日,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人当期损益,而通常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在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宜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计人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人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宜告发放股利时计人当期损益。
    第三,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人投资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