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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额度

    外债额度.1.总部外债额度的确定    简单化地由总部归并成员公司外债额度可能导致的问题是.跨国公司实际借用的外债额度可能超过各自举借外债时实际借用的外债规模,这是因为,各自举借外债时.有些企业有外债额度却无外债需求或外债需求较小,有些企业没有外债额度或额度不足却存在外债需求,以单独法人为登记主体的外债管理方式客观上有利于制衡跨国公司总体的实际外债总规模。外债额度
    例如,跨国公司成员企业中既存在新设企业,又存在经营相对稳定的老企业,新设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外债需求较大,但外债额度有限,而经营稳定的老企业,现金流相对充足,外债需求较小.外债“投注差”未用足,一旦采取外债额度统一管理模式,老企业的外债额度可以被新企业使用,导致整个跨国公司的实际举借外债规模有所增加,这可能会增加我国的外债规模。外债额度
    鉴于这一实际问题,从控制我国外债规模增长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对于统一管理外债额度的跨国公司,采取对老企业(如设立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企业为老企业)外债额度按一定比例计入总额度的管理方式。外债额度
    2.具体操作模式的选择
    (1)总部统一开立外债账户,成员公司的外债签约登记、提款登记、使用、还本付息均由总部在其注册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债额度
    (2)总部统一开立外债账户,成员公司从总部申请使用外债时,成员公司需再开立一个外债账户,外债资金从总部的外债账户划入成员公司外债账户,外债资金的使用由成员公司自行怜理。这一竹理模式下,外债签约登记、提款登记、还本付息由总部统一办理,但结汇及对外支付由成员公司分别办理,如需结汇还需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外债额度
    在总部统一管理成员公司外债额度的模式下,监管外债资金的职责将从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转移到总部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的监管要求主要有:一是登记外债总规模不得超出外汇局核定的额度;二是外债资金的借、用、还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总部不仅需要清晰区分各成员公司使用外债的金额,还必须留存外债资金使用或划转等交易凭证;三是外汇局能够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及时监测外债的提款、结汇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并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核查监控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外债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