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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特定优势理论

  跨国公司特定优势理论,跨国公司理论与实务他认为证券投资是指对经营实体无控制权的投资,而直接投资则是指对经营主体有控制权的投资。海默发现,在20世纪早期,国际投资方式并不与证券投资理论的预期相一致,跨国公司理论认为国际直接投资的发生不是因为资本收益率的差异,而是有其他原因。在此基础上,海默(1960)① 在他的博士毕业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对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分析。跨国公司理论默从市场不完全理论出发,跨国公司理论把产业组织的垄断原因用于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分析,从而形成了垄断优理论。.
  海默认为,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以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是出于两个原因: (1) 确保投资的安全; (2)投资者(或投资公司)拥有某种形式的优势,跨国公司理论并希望借助这种优势开发外国市场。对此,海默的解释如下: (1) 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即如果存在水平或双边的垄断或寡占,某种形式的合谋将是有利可图的。跨国公司理论其中的一种形式是使不同的公司由一家公司拥有和控制,这是公司控制国外企业的动机之一。(2) 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并且投资者比东道国的竞争对手拥有某种优势,跨国公司理论投资者利用这种优势在国外投资就是符合逻辑的。海默还进一步指出,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能够抵消东道国当地企业所具有的优势,也就是说,垄断优势对跨国公司有一定的补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