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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该条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选择作出了限制。

根据我国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该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发行人在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项目实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向不明确,投资项目不得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存在市场、募集资金投资效益、环保等其他重大风险。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募集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公司制订募集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时应当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