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包括哪些?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银行监管包括哪些?金融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综合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综合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可以跨业经营,大致有全能银行和金融集团两种模式。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两种或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服务由一个金融机构提供;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指集团由母、子公司共同构成,金融业务在集团占比超过50%。金融集团又可分为母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两类。商业银行监管母子公司由金融机构作为母公司,跨业投资、控股不同行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自身不从事具体金融业务,同时控股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只能在自身行业范围内开展业务。
在分业经营的基本业态下,金融机构可通过开展资产管理等跨行业、跨市场业务,实现一定程度的综合经营。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产生一定影响,但商业银行监管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从不同角度可分为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等。20世纪30年代之前,在市场竞争推动下,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自发开展综合经营。美国在“大萧条”后,于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标志着全球进入分业经营阶段。但是在这一时期,商业银行监管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仍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到80年代,受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推动,英国推行金融大变革,商业银行通过跨业并购构建起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商业银行监管继而在1998年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转移给英国金融服务局。90年代,日本也开始允许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等形式开展综合经营,2000年成立金融服务厅统一监管金融市场。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相应建立了牵头监管与功能监管结合的伞形监管体制,世界再次全面回归综合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