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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充足率范围标准

全世界的银行监管者和储户都会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银行存款的安全性。资本充足性(bank capital adequacy)指的是银行为防范风险资产和银行倒闭而持有的作为储备的权益资本及其他证券。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BIS)建立了用于衡量十国集团(G10)和卢森堡的银行资本充足情况的基本方案框架。

由于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设在瑞士,所以这一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国际清算银行是清算各国中央银行间国际交易的中心银行,同时也帮助其成员之间达成国际银行协议。《巴塞尔协议》要求从事国际交易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达风险加权资产的8%。该协议将资本分成两类:一级核心资本(TierⅠCore Capital)包括股东权益和留存收益;二级补充资本(TierⅡSupplemental Capital)包括国际上公认的非权益项目,如优先股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的50%,或者说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4%。在确定风险资产加权比例时,四类风险资产的权重是不同的,风险越高的资产权重越大。政府债券的权重为零,资本充足率短期银行同业资产的权重为20%,居民住宅抵押资产的权重为50%,其他资产的权重为100%。因此,如果一家银行拥有这四类资产各1亿美元,那么它的风险加权平均资产为1.7亿美元。对应于这些投资,银行必须保留1360万美元的资本,其中可以有不超过一半即不超过680万美元的二级补充资本。

《巴塞尔协议Ⅱ》建立在三条相互强化的原则之上:最低资本金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评价程序及对市场规则的有效应用。新协议详细规定了实施对风险更为关注的最低资本要求方面的细节,这些要求扩展到关于各种银行集团中控股公司的级别。关于第一条原则,银行资本资本充足率的定义与1988年的协议一样,但是最低8%的资本充足率是综合考虑银行信用、市场和经营风险而计算出来的。在确定资本充足率时,新方案为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时提供了一个选择范围。在制定更完善的风险计量制度方面,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多种方法。市场风险的确定采用盯住银行交易户头价值的方法。如果这样还不可行的话,那就盯住由模型计算出的价值。

在《巴塞尔协议2.5》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9月12日发布的《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充足率旨在大力加强资本监管框架,进一步提高银行资本的质量。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改革方案,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权益和留存收益,不再包括不得赎回的、非累积的优先股等,而且,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增加到6%。另外,加上保证银行应对未来资金压力的2.5%的资本留存缓冲率,一级资本要求就增加到8.5%,总资本要求则增加到10.5%。这些改革措施将于2019年1月全面实施。在本书写作之时,巴塞尔协议委员会成员已全部实施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