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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各类业务的操作方式有哪些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主要分为3类,即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即现货买卖。在这种交易中,卖者把有价证券立即或最迟一、两天内交付给购买者,买者则要以现.款支付。如果当天买了又卖(交易所称为做“多头”),或是卖了又买(交易所称为做“空头”),就不用现货结算,而只是按赔赚轧差金额结算。
 
   (2)期货交易,分为1个月、2个月、3个月不等,即买.卖成交后,根据协议分别在1个月、2个月、3个月的月底办.理款货结算。这种期货交易方式,在未到协议期前,买者可以转卖,卖者可以买回;到期时,就不用货款来结算,只是按买进与转卖的差价或卖出与买进的差价进行了结。这种现货结算和轧差结算行为,在交易所通称之为“交割”.可见在证券交易中的成交额与交割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交额称为虚交额,交割额称为实交额,交割额在成交额中所占比重越小,说明成交额中的倒买倒卖现象越严重。在证券市场上有做多头的(买了又卖),必然会有做空头的(卖了又买)。做多头的总想把证券价格抬上去,以便买后卖出时赚钱;做空头的则总想把证券价格压下去,以便卖出买回时赚钱。做多头的拾价叫做“轧空头”,做空头的压价叫做“轧多头”。可见,期货交易方式为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
 
   (3)信用交易,也叫“垫头交易”,即购买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但只能付给部分价款,其余部分价款由交易所的经纪人垫付,而经纪人要向购买证券者索取垫付款项的利息.在这种交易形式下,有价证券的抵押权是属于经纪人的。经纪人把这些有价证券抵押到银行,所得的贷款就是垫付款项的来源。经纪人向购买证券者垫款所收取的利息,要高于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其差额就是经纪人的收益。当购买证券者不能偿还垫款时,经纪人有权卖出这些证券。这种交易方式更加剧了交易所的投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