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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

    保险条款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保险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其中,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任盘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任意条款。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包含的基本事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法定记载事项是构成一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具体包括: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价值;⑦保险金额;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⑨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由于保险种类很多,每一个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方式不尽相同,所以,除上述法定记载事项外,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这些针对其他事项做出的约定也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特约条款实质上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三类:①附加条款,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附加的一些补充条文;②保证条款,即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某事、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等作出的保证或承诺;③协会条款,该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且专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在各种类型的特约条款中,最常见的具体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