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墓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枯与独立; (四)保存裁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墓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妓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纂金份倾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竹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爷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闰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