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定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主办券商制度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主办券商应当在投资者首次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之日起,通过主动提醒、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要求。主办券商应当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如其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主办券商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主办券商提供申报材料。主办券商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主办券商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