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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国的证券市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结构划分。如果以市场行为和功能为分类资本市场标准,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如果以证券种类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如果以交易的组织形式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除了以上划分标准,还有一种是根据企业本身的成熟度来对其所对应的融资市场进行划分的模式。对于企业来说,根据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企业在成长的不同时期对外部资本的数量和性质有不同需求,而且资本市场规模不同的企业适合的融资方式也不同。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需要有不同的资本市场与之相对应,为其提供最妥适的直接融资渠道。因此,按照服务企业的成熟度的不同,资本市场一国资本市场还可以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甚至是四板市场或其他市场。这就是一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换句话说,所谓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是指与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对应,将资本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基本上,“多层次性”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也是我国目前进行资本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在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构成了证券交易的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营业期限、股权结构、盈利等条件以及审批、监管相对来说是最为严格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才能在主板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并融资。就资本市场企业生命发展周期而言,主板市场上的公司相对最为成熟。例如,如果我国公司希望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的规定,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的条件,发行人独立性方面的条件,发行人规范运行、规范公司治理方面的条件,资本市场以及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条件等。相对而言,我国的主板市场的发行、交易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善。

与主板市场相对的即为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在我国又被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市场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创业板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推进和完善中。例如,创业板服务企业的明确定位、上市条件、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要求、投资者准入制度的规定、特有的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更显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都与主板规则体现了层次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