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分析
2014年8月,中期协正式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明确指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开展定价服务和做市业务,实际上授予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场外市场业务的资格。
在此背景下,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了各类场外业务尝试。一是远期类场外商品业务。随着期货市场的日渐成熟,大宗商品贸易中开始引入基差交易,这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使得大宗商品的远期交易可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定价和对冲风险。相关实践方面,永安期货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在铁矿石和焦炭等品种上作为贸易对手方参与了商品中远期交易;二是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期权类场外商品业务,其又可细分为“企业+期货公司”模式和“保险+期货”模式,区别在于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引入了保险公司。其中的企业涉及合作社、加工商、贸易商、农户等。在两类模式下,风险通过层层转移,最后都集中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由其在期货市场通过复制期权操作来完成风险的最终释放。为促进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场外期权业务方面的顺利探索,交易所给予了很大支持,对每个项目基本都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这种市场组织模式实际上相当于初步搭建了类似境外交易商运营的交易平台。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其中担当了类似境外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做市商的职能,根据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实体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价格风险,为产业客户设计和提供个性化产品,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产业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商品期权的清算由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自行进行。但是,一方面,我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整体力量相对薄弱,在企业信誉、实际运营、融资能力、风控能力、人才储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这类业务如果没有交易所的资金支持,最后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往往以亏损告终,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堪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场内标准化的期权产品,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权类场外商品模式中的场内对冲风险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还面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临着信用风险、交易风险等不确定性。因此,从发展的可持续性、稳健性等角度来看,这种市场模式更多的是一种在成熟的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模式建立起来之前的过渡模式,因而这里称为“准”场外商品市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