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允许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行使债券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一)明确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主体及适用范围发行人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创新投资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以申请在深交所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该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由深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发行人属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还应当属于创新层(14)。(二)明确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式(1)发行可转换债券并申请在深交所转让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包括以下事项:①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②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价格的确定和修正安排;③向原股东的配售安排;④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⑤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人为挂牌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