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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是什么意思?民法典信托合同

  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委托人转移财产权给受托人,并没有取得对价。信托合同受托人是否取得报酬和信托行为是否有偿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信托合同受托人取得的报酬的代价是劳务(处理信托事务),与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并无对价关系。这一信托合同观点值得商榷。如前述,委托人转移财产权给受托人的确没有取得对价,但是,受托人的劳务和取得的信托报酬之间构成对价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受托人受托信托事务能取得报酬的,信托合同即为有偿合同。《信托法》第35条确定的规则是信托合同是无偿的,但是这只是一般性规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信托报酬。

  该条第1款规定,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信托合同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上述事项被规定为“应当载明”的事项,即是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否则信托合同信托可能会因缺乏确定性而无法成立。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选择性事项:包括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合同是什么意思?民法典信托合同更新时间:2022-03-02 13: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