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分析
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劝诱行为规则包括两个层面。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从正面概括规定适合性原则,另一方面从反面列举各类不当劝诱行为,并明确予以禁止。
据日本全国消费生活信息网络系统(PIO-NET)200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有关本金损失风险的各类金融商品交易纠纷中,金融机构不实告知及不告知不利信息的不当说明行为在被诉行为中居于首位。具体而言,在654件投诉证券公司的消费者纠纷中,银行金融机构对“保本承诺等不实告知”的投诉占15.4%,证券公司在口头说明或邮寄说明资料中仅告知预期收益等“未说明风险事项”的被诉事件占14.8%。在对银行不当销售行为的投诉中,投诉银行“不实告知”行为的占到8%,而对银行“未说明商品信息”及“未说明相关风险”等的不告知行为投诉竟高达32%。在与变额保险相关的投诉案件中,关于保险公司“不实告知”的投诉为5.8%, “银行金融机构未说明商品信息”及“未说明相关风险”的不告知行为的投诉也达到26.9%。并且上述统计数据也显示出,金融机构除了对消费者的不实告知、不告知不利事项等不当说明行为以外,包括“提供断定的判断”、再劝诱、长时间劝诱、胁迫行为等不当劝诱行为也普遍存在于各类金融市场当中。此外,在采取访问销售、电话销售、邮寄销售等不需要通过店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无店铺销售。
银行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分析更新时间:2022-05-05 09: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