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基础内容分析
第一,从历史渊源看,我国金融体系更类似于日本等国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应着力于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进行科学引导。我国金融体系的显著特征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够健全,银行体系较发达,间接融资占社会总融资的大部分。
银行信贷往往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需要完善的担保体系以及信用评级系统的配套才能有效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以日本为例,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是一种双层担保融资模式,可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一项基础”为基本财产制度,即日本信用保障协会的基本财产是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金融体系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三大支柱”分别是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①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信用保证协会之间具有再担保关系。当金融体系信用保证协会与商业金融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合同时,同时还会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建立再担保关系。②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政策性利率吸收借款,再按市场利率存入银行赚取差价。③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的最终损失由政府拨款补偿。这种层级嵌套的信用补充制度为日本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提供了重要支持。第二,从促进科技创新的效率看,美国式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较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更为有效。首先,该金融体系模式克服了银行债权融资收益模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匹配的缺陷,使风险投资资本在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经营风险的同时,享受到企业高成长收益;其次,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较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在融资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更有利于在短期内筹集足额资本;再次,在金融体系市场机制健全条件下,股权融资便于分散和控制风险,并在股票买卖双方的信息沟通和交易过程中,提供了风险识别和定价功能。美国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在于,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基础资源配置功能,政府不能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选择。政府应定位于促进竞争性市场、进而催生有效率的企业,在构建有效市场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及完善的交易机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针对性直接融资制度安排。在管理制度上,注册制发行上市制度较核准制在扶持中小科技企业方面也更为合适。由于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金融体系往往无法满足严格的上市要求,通过金融体系设置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采用注册制发行制度,可以使这些无法满足主板市场上市要求的科技企业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由市场对企业价值进行判断,为高质量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对应的融资平台,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