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交易
(1)用于回证券回购交易购的券种口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证券回购协议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最,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人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转自李贤主编《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证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协议更新时间:2018-05-10 10:06:05